罗马法的添附制度主要基于哲学的认知观念与纯粹法律逻辑的推演。罗马法上的添附属于所有权效力的范畴。“罗马的法学家并不认为添附是取得所有权的方法,而认为是主物所有权的扩大和增加。但后世的注释法学家则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之一”;
在此基础上,添附制度适用的法律效果的决定因素是主物与从物的界定标准、原料与加工物之间的“认同”。这两个问题也是萨宾派(Sabinus)与普罗库勒派(Proculus)之间的争论焦点。虽然后世研究者解读出两派观点以及罗马法规定中的经济因素,但是在其讨论中并未显示出经济目的之考虑,而只是明白地显示了各自所持的不同哲学观念。优士丁尼法典将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系于“有无回复原状的可能”这一条件上,似乎也并非鼓励价值创造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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