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醉驾无罪刑事判决书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这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中的核心观点。通过分析被告人何赐民的案件,法院认为其酒后驾驶摩托车,酒精含量为99.2mg/l00ml,虽未持有摩托车驾驶资格,但驾驶距离短、时间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且未有异常驾驶行为和交通事故,因此,其社会危险性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的程度。
法院指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初衷在于对公共安全法益的潜在威胁,对于醉驾这种抽象的危险,若没有证据证明或基于常识判断有危险,不应定罪。此外,处理违法行为需区分轻重,轻微违法行为应以提醒、教育为主,一般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严重的违法行为才需刑事追究。法院认为,对于无证驾驶这一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指南不符,难以让人信服。
在法律效果方面,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关于“但书”的规定,指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对于本案被告人,其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虽违反了交通法规,但综合全案情况,其社会危险性不大,符合无罪处理的条件。法院强调,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应区分汽车和摩托车,对真正存在现实危险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表示深刻吸取教训的被告人,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一)项和第200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何赐民无罪。法院认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是实现政治效果的最佳途径,考虑到当前形势下民生的不易,对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应多一些宽容和理解。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量了刑法的谦抑性、司法实务和法律衔接等因素,对被告人何赐民的无罪判决体现了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和对社会实际情况的尊重。
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上没有吊销驾照吗?
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上没有吊销驾照:
1、吊销驾照是交警部门的权力,交警查明有醉驾事实后直接做出吊销决定。和法院审判危险驾驶罪是两个互相独立的程序;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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