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立案管辖(破坏选举罪具有管辖权的有哪些)

首页 > 刑事案件2025-03-06 04:21:43

破坏选举罪如何提起诉讼

对于破坏选举罪的诉讼程序摘要如下:
如系普通民众干扰选举,将由公安部门予以立案侦查;
而若涉及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则由检察官直接进行立案侦查与提起诉讼。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确认犯罪事实确凿且证据充足后,应依法律程序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公诉请求,同时移交全部案件资料及相关证据至法院。
倘若起诉对象认罪悔过,检察机关将附带报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破坏选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破坏选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李金慧勇律师解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的立案标准: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践中,我们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李金慧勇律师解析: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即一般主体,高检的解释是从管辖权上的特别分工作出立案标准。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对破坏政党、工会、妇联、共青团、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选举和破坏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举,不能构成本罪,可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李金慧勇律师简介

李律师,北航硕士学位,清华大学职业经理训练中心总裁班结业。通过了法律、证券、基金、保险等从业资格考试。擅长公司法领域的资本运作、投融资并购、股权激励、合同、劳动、金融、证券、基金等业务。

立案管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四类案件:
一、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包括单位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和私分国有资产、罚没财物等罪行。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涵盖了广泛的行为,如私放在押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和报复陷害等,以及破坏选举的案件。
四、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如果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能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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