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 是《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于判处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由于确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 刑罚 的一种执行制度。尽管监外执行变更了执行的方式,也变更了执行的地点和场所,但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所以,对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依照《 刑法 》第71条的规定,先减掉罪犯已执行的刑期,一个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时被 羁押 的日期,另一个是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 后到犯新罪被羁押时止已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种数罪,也可以是同种数罪。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对犯罪分子在 监外执行 期间又犯新罪的,依照《 刑法 》第71条的规定,先减掉罪犯已执行的刑期,一个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时被 羁押 的日期,另一个是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 后到犯新罪被羁押时止已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执行的 刑罚 。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种数罪,也可以是同种数罪。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分析: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罚:可先行拘押。如果所犯新罪尚不够判刑又需收监执行的,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可直接送原劳改队收押;外省放回的,由省公安厅指定的劳改队收押。如所犯新罪需要起诉判刑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