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员工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与对方都损伤的,用人单位对于第三方受害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于员工而言,是在工作期间导致人身损害的,符合工伤的条件,所以对于员工,单位要承担工伤赔偿。
一、工伤与交通事故可双赔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概念分析。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且两者并列,但是从法理上来说,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并不是同一个位阶的概念,或者说由于两个概念的定义标准不同,因此甚至可以说在位阶上没有可比较性。准确地说,交通事故中的一部分属于工伤事故,而工伤事故中的一部分是交通事故引起的,两者的范围有所交叉,而不能相互完全涵盖。
交通事故发生一般都会导致双方都受伤,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并且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导致的,就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工伤赔偿都由单位承担的情况。
在发生交通事故与工伤可以双赔,因交通事故受伤,同时又被认定为工伤的,除去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费用外,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不过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不是可以得到双倍赔偿。
浙江省交通事故与工伤可以双赔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交通事故又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工伤的赔偿,还可以得到交通事故的赔偿。不过只是进行补偿这两者相互不冲突的部分,比如说工伤进行补偿医疗费护理费用等,那么交通事故就不用补偿,这个因而而异看情况。
2017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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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家属还能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获得工伤赔偿?5月27日,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判决李某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赔偿金共计157121元,并自2011年7月起每月支付李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构成工伤,李某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不存在冲突。李某所在单位主张李某家属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双重赔偿于法有据
办案法官说,这一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家属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一、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原工资福利 误工费
医疗费 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
生活护理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交通费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 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康复治疗费 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丧葬补助金 丧葬费
二、兼得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
三、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伤残津贴 营养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抚慰金
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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