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的情形(哪些情形属于劳务关系)

首页 > 劳动人事2025-05-07 15:05:11

构成劳务关系的情形包括哪些

劳务关系的构成形式多样,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当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他人时,双方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确立劳务关系。
其次,在用人单位内部,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的员工,若从事临时性有报酬的工作,也会形成劳务关系。
再者,对于已经退休,同时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若继续从事工作,这种工作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同样属于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劳务关系的建立涵盖了从工程发包的双方合作,到内部员工的临时工作安排,以及退休人员的再就业等多个方面。这些情况体现了劳务关系的多样性和广泛性,为社会提供了灵活的劳动组织形式。

劳务合同双方是什么关系

劳务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什么?
劳务合同双方的关系通常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基于合同约定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类合同通常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而不是劳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劳务关系有明确规定:
- 第七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 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务关系可能出现的情形包括:
1. 用人单位将工程或工作发包给个人或几个人员,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些从事劳务的人员通常是自由职业者,自己管理档案和保险。
2. 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人员需求,由输出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形成复杂的劳务关系。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输出公司、劳动者与输出公司、劳动者与服务单位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劳务关系。
3. 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的员工在外从事临时性工作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由于他们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只能与新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4.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被明确为劳务关系。
5. 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常年性、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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