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12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扩展资料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扣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其中就有: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卖迅拆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驾驶校车的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中枣病昌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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