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社会弃婴:无子女证明;收养人情况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收养人情况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法定代表人 同意送养意见;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2、 3、 5、 6、 7)条等证明。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特困证明; 收养协议书 ;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1、 2、 3、 5、 6、 7)条等证明。 5、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协议书;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1、 2、 3、 5、 6、 7)条等证明。 6、收养残疾儿童: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收养人情况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7、收养父母无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的子女: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 监护人证明 及第1条中(1、 2、 3、 5、 6、 7)条等证明 8、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 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 居民身份证 、回乡证(旅游证);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法律客观:收养手续需要哪些资料:一、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5、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7、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需要的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三、收养社会弃婴需要的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6、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二张。四、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需要的材料(1)审批表一式两份;(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3)男女双方申请;(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法律分析:申请: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手续,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健康证明,以及收养人所处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基本情况有效证明,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
将证明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
审查:这是整个登记工作的重要环节,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进行完善的审查,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
登记:经过审查并了解申请人、孩子以及送养人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即可颁发领养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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