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事故如何赔偿
火车是一个很好的交通工具,不管是运输货物还是客乘火车,铁路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首先,铁路交通事故赔偿依据什么 下面裕祥安全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安全知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旅客乘坐列车,就与铁路部门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保障旅客的安全是铁路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铁路部门的首要义务。其次,旅客在这起事故上并没有过错。再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铁路事故赔偿问题应当归属侵权责任法调整,这不仅是因为新法优于旧法,而且法律效力明显高于行政法规。 对铁路伤亡旅客的赔偿不应适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而应当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在法理上确实存在一个问题,即乘用人赔偿责任限制。旅客乘坐列车是一个商业合同行为,强调风险共担原则,也就是说旅客在享受运输服务的同时也要担负起一定的风险,这样就产生了赔偿责任限制的制度。“这个制度并不只是我国有,其他国家也都有这一规定,但是我国的这一赔偿原则被批判为有行政垄断色彩”。 其次,具体赔偿数额怎么算 按照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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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赔偿款标准是多少
12306官方赔偿标准: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高铁延误的赔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铁路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
对于因铁路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赔偿标准如下:
1. 延误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不予赔偿;
2. 延误时间在1小时以上但不满2小时的,赔偿金额为车票价的20%;
3. 延误时间在2小时以上但不满4小时的,赔偿金额为车票价的50%;
4. 延误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赔偿金额为车票价的100%。
火车临时停运乘客的损失谁负责
法律分析:是火车过错的,是火车的责任,但是符合免责条件的,火车不负责任。
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携带品毁损、灭失时,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证明其确已携带进站乘车,且能够确定携带品价值的,按下列规定赔偿:
(1)旅客出具发票(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证明购买价格时,以扣除物品合理折旧、损耗后的净值赔偿;
(2)以处理单位所在地物价部门或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物品价值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承运人应当对承运的行李、包裹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4.托运人自己押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为: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部分损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分件保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
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15元。如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废除了吗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没有废除。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铁运〔1994〕89号
【颁布部门】铁道部
【颁布日期】1994年08月30日
【实施日期】1994年09月01日
【正 文】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已经国务院(国函〔1994〕81号)批准,现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实行。旅客身体部分伤害的赔付标准暂比照《铁路 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
附: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 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
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 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第七条 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第八条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第九条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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