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鸽拆迁怎么赔偿(信鸽拆迁补偿标准)

首页 > 财产房产2025-09-24 13:51:27

养猪场拆迁对于猪的补偿有没有标准?

现有一养猪场,设施齐全,存栏量在600头左右,最近本地(天津)要征地,对本猪场进行拆迁,我个人也在寻找相关的一些法律文件,现在找到了一些但不全面。对于所有的补偿标准都没有提到对于猪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是按照市场价格?还是价值?还是产值?等等均不清楚!而且如果要是做评估,评估的标准又是什么?设施场地可以评估出来,猪的标准又何在?!希望知道的朋友能够指点一二!最好能够说出依据的出处!或者有碰到相同情况得到补偿的,补偿的是多少?最好也能说出是哪里!谢谢了!
一、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2003〕16号)、《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通房 〔2003〕17号)、《如皋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如皋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评估规范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是指政府指导价下的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不同于市场调节下由交易双方协商的市场价。 三、本规范适用于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价的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 四、评估的目的在于为房屋拆迁提供补偿依据。 五、依照房地产评估的一般规律,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路线价法等方法。 六、承担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讲求评估信誉,实行良好服务,并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七、拆迁评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替代和估价时点的原则。 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八、本技术规范及指导意见未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房地产市场评估常规执行。 第二章 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一、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 1.掌握被评估房屋的合法权属关系和依据; 2.根据合法性依据进行实地勘测评估; 3.绘制、填写评估材料; 4.公示初步估价结果; 5.编制评估报告; 6.报告评估结果。 二、拆迁评估的方法 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路线价法等实施评估。对同一评估标的(楼房以幢为评估单位,平房以户为评估单位),采用同一评估方法实施评估。 拆迁评估标的计量单位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一)市场比较法 1.本方法主要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被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 2.本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补偿额=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成新价+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基准价(见表一)+合法空地补偿 被拆迁房屋货币安置补偿额=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成新价+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基准价+〔上一年度同类地区商品房平均价(物价部门发布)-同类地区产权调换安置房(普通居住商品房)拆一还一部分政府指导均价〕+合法空地补偿。 本市上一年度同类地区居住商品房平均价为:一类地区2700元/m2,二类地区2500元/m2,三类地区2230元/m2,四类地区1800元/m2。 产权调换安置房(普通居住商品房)拆一还一部分政府指导均价为:一类地区1350元/㎡,二类地区1250元/㎡,三类地区1150元/㎡,四类地区1050元/㎡。 如皋市拆迁地区类别划分与居住用房区位补偿基准价 单位:元/m2 表一 地区分类 地区划分范围 区位基准价 一类 外城河以内 如泰河以南 600 二类 一类地区以外 东皋路、万寿路以西 益寿路以东 福寿路以北 庆余路、新民路以南 500 三类 李渔路以西 一、二类地区以外区域 红星河以东 南三环以北 北三环以南 400 四类 如城镇区域范围内一、二、三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300~350 备注:如城地区以外的市属镇区位基准价为250-350元/m2(指导价) 3.建安价补偿: (1)被评估房屋建筑结构、等级、成新因素的评估补偿按《如皋市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见表十一、续表十一)和《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完好率评定标准》(见表十二、续表十二)及《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表十三)对照评估。 征地拆迁的农改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建安成新价评估补偿(按如皋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章执行)。 (2)工业生产用房及仓库建筑结构补偿按《如皋市工业生产用房及仓库建筑结构评估标准》(见表十四)和《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表十三)对照评估。 (3)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所处楼层因素的修正按《如皋市成套住宅楼房楼层修正系数标准》(见表二),修正的价格基数按同类房屋区位基准价补偿额计算。 如皋市成套住宅楼房楼层修正系数标准 (层次差价=同类房屋区位基准价×系数) 表二 楼层 系数 层次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按拆迁 房屋 市场价 评估 层次差价修正 1 0 0 0 0 2 +2% +3% +3% +3% 3 -1% +4% +6% +8% 4 -2% +4% +6% 5 -3% 0 6 -4% (4)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为多层标准住宅且水、电配套设施齐全的,按评估值的+3%进行修正。 (5)被评估房屋环境因素的修正。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居住环境在眺望、景观、噪音、空气污染、建筑污染、建筑密度、道路交通、周边绿化、教育(学校、幼儿园)、购物、就医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正,修正权重比在-2%至2%之间。 4.区位补偿: 根据《如皋市拆迁地区类别划分与区位补偿基准价》(见表一),并结合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地段的具体位置评估确定其区位补偿基价。 对已享受房改政策仍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中不得享受区位补偿,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贴。 5.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居住用房空地补偿,按照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空地补偿标准执行,即一类地区为600元/m2,二类地区为500元/m2,三类地区为400元/m2,四类地区为300-350元/m2,但享受政府指导价的安置面积仍按合法建筑面积来计算。 6.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合法居住用房的空地补偿按照农改居补偿标准执行,即 A:土地使用面积在135m2以下(含135m2)的,其超出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屋所在地区位价30%的标准计算。 B:建筑面积超过135m2的,土地使用面积超出建筑面积的部分按70元/m2的标准计算。 C:土地使用面积超过135m2,建筑面积在135m2以下(含135m2)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135m2的部分,按70元/m2的标准计算。 7.对居(村)民受让的居住用地及地上合法建筑的补偿,按原土地出让金的40%并结合剩余年限予以补偿,再按照行政划拨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8.对于城镇规划区边缘的集体土地征用后的被拆迁户,所在村、组按规划要求有条件在另处安排宅基地供其异地迁建住房,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实施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成本补偿,同时做好“三通一平”的配套工作。按《如皋市(自拆自建)各类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标准》(见表三、表四)及《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见表十三)对照评估。 如皋市各类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表三 房屋结构 等级 建安价 钢混结构 1 500 砖混结构 1 430 2 380 3 310 砖木结构 1 330 2 290 3 260 4 240 简易结构 1 210 2 190 3 160 三角顶 猪圈平舍 瓦房 檐高2米以上三面墙结构简易,中瓦或平瓦层面 140 草房 檐高2米以上结构较差砖墙或泥墙 130 披屋 瓦房 顶盖平瓦或郎泰中瓦 128 草房 顶盖草或石棉瓦、玻璃瓦 120 注:1、平房双层屋面无论盖顶是平瓦、中瓦的增加10%补偿金额,楼房双层屋面按上部实际面积计算增加10%的补偿金额。 2、无论平房、楼房檐高或层高每增减10公分即按各类房屋等级基价增减2%系数。 3、凡现浇屋面或楼层的,一层增加10%,两层中仅现浇一层的按5%的系数计算。 4、砖木结构的房屋,墙身用水泥砂浆砌筑的增加15%系数计算。 各类房屋迁建拆卸费、材料运输费、照明线路埋设费标准 单位:元/m2 表四 类别 拆卸费 运输费 照明线路埋设费 楼房 15 10 6 平正房 8 10 4 副房 5 7 4 披屋 3 4 4 附注 运输费以3公里为限,每超过1公里增加20%。 (二)路线价法 1.本方法适用于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 2.本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额=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基准价+合法建筑建安成新价+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20%区位基准价 (1)区位补偿价的确定:临街商业铺面房屋根据《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地段类别区位补偿标准》(见表五)和《如皋市非住宅房屋临街状态调整系数计算表》(见表六)进行修正确定。 (2)如皋市具体道路类别划分如下: 一类路面:路幅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 二类路面:路幅宽度10米以上(含10米),20米以下; 三类路面:路幅宽度10米以下。 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地段类别区位补偿标准 以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m2 表五 地段类别 区位 基准价 附注 一 房屋位临一类地区,面临一类路面、路段,路幅宽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商业用房。 2300 二层以上营业用房和底层面临一类路段街道的办公、生产、仓储、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等按50%计算,其它路段层次生产、办公、仓储一律为650元/m2。 二 1、房屋位临一类地区,面临二类路段,路幅宽度在20米以下、10米以上商业用房(含10米); 2、房屋位临二类地区,面临一类路段,路幅宽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商业用房。 1000 凡生产、办公、仓储、娱乐、餐饮等或不面临路面的,在自己院内的商业用房一律为650元/m2(二层以上营业用房按区位基准价80%计算). 三 1、房屋位临一类地区,面临三类段路,路幅宽度在10米以下商业用房; 2、房屋位临二类地区,面临二类路段,路幅宽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20米以下商业用房; 3、房屋位临三类地区,面临一类路段,路幅宽度在20米以上商业用房(含20米)。 800 三、四类地区凡生产、办公、仓储、娱乐、餐饮等或不面临路面的,在自己院内的商业用房一律为600元/m2(二层以上营业用房按区位基准价80%计算). 四 1、房屋位临二类地区,面临三类路段,路幅宽度在10米以下商业用房。 2、房屋位临三类地区,面临二类路段,路幅宽度在10米以上 (含10米),20米以下商业用房。 750 备注:如城地区以外的镇营业用房区位基准价为350-600元/m2;生产、办公、仓储区位基准价为300-400元/m2(指导价)。 非住宅房屋临街状态调整系数计算表 单位:元/m2 表六 被拆迁房屋临街宽度(米) 被拆迁房屋进深度(米) (宽÷深)×100% 调整系数 按实测量,测量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150%(含150%)以上 +12% 120%(含120%)~149% +8% 100%(含100%)~119% +4% 所计算的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80%(含80%)~99% -5% 60%(含60%)~79% -10% 附注:区位补偿价=区位基准价×(1+调整系数) 求取临街面宽与进深的系数公式:被拆迁房屋临街宽÷被拆迁房屋进深度=临街宽度与房屋进深系数。临街状态调整系数的计算只适用于被拆迁非住宅的底层房屋。 (3)非住宅房屋拆迁,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同类地段区位基准价的20%计算补偿。 (4)非住宅房屋建安成新价评估按《如皋市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表十一、续表十一),《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完好率评定标准》(表十二、续表十二)和《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表十三)评估确定。因拆迁无法恢复使用的建筑设施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三)对于除居(村)民受让的居住用地以外的合法出让土地及地上合法建筑物的补偿,由被拆迁人在下述两种方法中只能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1.依照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结合剩余年限的相应出让金的金额予以补偿,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再补偿区位。 2.依照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根据市场价评估结合剩余年限进行补偿,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再补偿区位。 三、其他补偿评估 1.参照安置房现状对超出被评估房屋结构等级条件以外的设施、装饰和装璜的补偿评估按《如皋市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装饰、装璜补偿标准》(表十五、续表十五)单列进行评估,拆迁公告之日后再行装修、改扩建的项目不予补偿,对于违背常规的装璜如:外墙钉木条、室外铺地板等不予补偿。 2.在拆迁范围内,对属于被拆迁人的树木需要砍伐处理的,按《如皋市拆迁砍伐树木补偿标准》(表十六、续表十六)给予一次性补贴。树木补偿的范围:国有土地以合法土地使用证范围为准;农改居补偿范围,不突破主房屋前8米屋后7米,左右各2米,不足的按实计算;在水泥地上种植树木,不予补偿;拆迁公告之日起突击抢栽树苗的一律不予补偿。 3、因房屋拆迁,致使被拆迁户饲养的畜禽变卖处理的,按《房屋拆迁养殖类补偿标准》(见表七)给予一次性补贴。 房屋拆迁养殖类补偿标准 表七 类别 种类、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水域 特种养殖(鳖、蟹、虾) 1400元/亩 征地时已作了补偿的不予补偿;征地时作为耕地面积征用的也不予补偿。 人工开挖的精养鱼塘 900元/亩 普养鱼塘 500元/亩 养猪 30kg以下 30元/头 自 行 处 理 30kg-100kg 50元/头 100kg以上的 30元/头 养鸡 2元/只 养鸽 2元/只 其它 养殖 按市场收购价的15%评估 第三章 各类房屋搬迁费、停产(业)补助费、过渡费、 特殊地区房屋及安置房指导价格 一、对拆迁商业房屋货币补偿致使经营活动中止的,可根据拆迁前两年税额年均值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见表八)。 如皋市商业用房一次性综合补助标准 单位:元/m2 表八 年纳税额元/m2 0-5 5.1-10 10.1-200 200.1-500 500.1-1000 1000.1以上 补助费 50 100 150 200 300 400 附注:①年纳税额是指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均值。②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均值按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凭证为依据。 二、对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拆迁人须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次10元/m2。 三、对房屋被拆迁后自行解决过渡的居住用房,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为:一类地区8元/㎡、二类地区7元/㎡、三类地区6元/㎡,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 ;临时过渡费每月不足300元,由拆迁人补足300元。 由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源,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十八个月内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的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除开始6个月计算在拆迁安置补偿大表中,其后每满6个月由拆迁人按标准结算6个月过渡费给被拆迁人。 四、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书证所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五、拆迁租赁的房屋(指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房),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赁合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拆迁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用房,造成被拆迁单位正常生产停产的,给予50元/m2的停产补贴,同时根据市劳动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如皋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工业职工人均月收入标准补助。其中,造成部分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3个月;造成全部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4个月。拆迁仓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停产补贴。 七、对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搬迁费补助(见表九)。 表九 房屋用途 补助标准元/ m2 备注 商业营业用房 35 餐饮业的铺面按补贴标准的70%计算。 生产用房 40 房屋内有500公斤以上的重型机器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办公用房 20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仓储用房 30 拆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低于60%,按补贴标准70%计算。 八、居住用房改作非居住房的房屋拆迁时,只作居住用房安置,不提供非居住用房安置。对被拆迁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持续用作经营性场所1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可按实际经营面积以非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的一定比例增加补偿。补偿标准为: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增加5%的比例;3年以上(含3年)5年以下的,增加10%的比例;5年以上(含5年的)在增加20%比例基础上逐年递增2%,但最高补偿不超过同类地区同路段非居住用房区位基准价的30%。 对居住用房改作办公、仓储、生产的增加一次性停产补助费50元/㎡。对居住用房改作商业用房的增加一次性停业补助,标准按照商业用房补助标准执行。 以上增加补偿依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上的住所必须与被拆迁房屋地址一致。 九、停业补助:商业用房如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按照安置房实际交房时间,扣除十个月后下余的每个月按照原综合补助的10%进行补助。 十、因拆迁造成被拆迁人误工,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误工补贴费,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计算。 十一、对历史无证建筑的处理,如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规定期限内交房,按以下方法执行:即:(1)七十年代前建筑及少批多建的建筑(不超过自然间面积),只扣减配套费;(2)87年航测图上有的无证面积只享受区位基准价和房屋建安成新价的一半;(3)87年后的无证建筑只享受附属设施标准的补贴。 十二、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规定期限内搬迁交出房屋(院落)的,提前搬迁奖为120元/m2(按拆迁认定合法面积计算),分两个阶段计算:(1)在序时进度内签协议的奖励60元/m2;(2)在序时进度内交房的奖励60元/m2。对迁建类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规定期限内搬迁并交出房屋(院落)的,提前搬迁奖为30元/m2(按拆迁认定合法面积计算)。超过规定期限交房的,不再享受奖励。 十三、信鸽信息补贴费(具有相关部门证件的),10只信鸽以内补贴信息费1000元,11只以上补贴信息费为2000元。 十四、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必须建适量的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解决困难户无法安置的问题。 十五、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指导价: 1.居住用房拆一还一部分的指导价(见表十)。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超过拆迁合法面积的部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1)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拆迁合法面积以上15平方米以内的(含15平方米),其价格按照同类地区居住商品房拆一还一政府指导价上浮100%; (2)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拆迁合法面积以上15平方米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其价格按照同类地区居住商品房拆一还一政府指导价上浮110%; (3)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超过拆一还一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计算。 拆迁安置房拆一还一政府指导价表(元/㎡) 表十 楼层 一 二 三 四 五 一类地区普通居住商品房 1380 1460 1540 1460 910 二类地区普通居住商品房 1270 1350 1420 1340 870 三类地区普通居住商品房 1180 1250 1320 1150 850 四类地区普通居住商品房 1050 1100 1200 1100 800 一类地区小高层、高层居住商品房 1400 1480 1560 1640 1720 二类地区小高层、高层居住商品房 1300 1380 1460 1540 1620 三类地区小高层、高层居住商品房 1200 1280 1360 1440 1520 四类地区小高层、高层居住商品房 1100 1180 1260 1340 1420 小高层、高层五层以上每层加80元/㎡ 2.商业用房框架结构的安置价为同区位基准价的3倍,砖混结构安置价为同区位基准价的2.5倍。超过拆一还一面积部分以上10平方米以内在市场价基础上优惠10%;办公、仓储、娱乐、餐饮用房参照执行。 3.拆迁户选购配套车棚价(10平方米)为:朝南700元/平方米,朝北600元/平方米(分地区上下浮动10%)。安置房的配套车库价为同类地区普通居住商品房拆一还一政府指导均价上浮30%。 十六、市政工程拆迁的非居住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十七、城中村(郊区)因规划控制,未允许批建的建筑按以下方法执行。 1.人均建筑面积按35平方米标准计算,超过部分的面积按附属设施补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补足其面积部分的区位基准价补偿。 2.空地补偿按农改居标准执行,宅基地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130%。以上有建筑面积的区位基准价补偿均需扣减配套补贴费。 3.人口认定的方法:(1)有分配的村仍参照本村上年度分配(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的在册人员。(2)以宅基证上载明的人口为基数,但必须是实际居住的家庭人员方可认可。(3)合法婚进的以及合法收养人员予以认可,但必须在此居住。(4)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应予认可。(5)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应予认可。(6)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动教养或服刑的人员应予认可。(7)单位已安排了住房或享受房改政策的,户口尚未迁出被拆迁住房的,不予计算被拆迁在册人口。(8)已死亡未注销户口的在册人员,不予计算被拆迁在册人口。(9)对于可享受人均35㎡面积的家庭中有大龄、独子对象的,可享受增加一个人口的面积安置购房,但不可享受该面积的补偿,同时大龄、独子不可重复享受。 十八、被拆迁人以租用场地为主、房屋为辅从事生产活动的合法房屋及合法使用的土地,原则上给予相应的补偿。合法房屋按照文件规定予以补偿。生产场地按合法的土地面积减去合法的房屋面积按居住房的区位比例补偿:一类地区20%,二类地区15%,三类地区10%。被拆迁人只能实行货币补偿,自行解决安置和过渡。 十九、住房特困户的条件及补偿安置标准为: (一)条件:本地境内实际居住只有一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产权为一个独立人,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或房改,持有低保或特困证,并经所在街道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为特困户; (二)对住房特困户实行货币安置的标准:私房补足3.5万元,公房补足3万元(不含搬迁、过渡、误工费)如城地区以外的市属镇在此标准上各减5000元,由拆迁人补足以上标准。 (三)对住房特困户实行产权调换标准为:可享受不超过7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其中拆一还一部分仍享受安置房的指导价;拆一还一面积与7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面积享受优惠价。优惠价为安置房的产权调换指导价上浮30%。 第四章 附 则 本技术规范及指导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文前,凡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按原技术规范及指导意见执行。 本技术规范及指导意见由如皋市建设局、物价局、国土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那些项目

五万以上
合检刑诉〔2013〕47号
被告人毋保良,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身份证号码34220119601115121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原系萧县县委书记,人大主任,曾历任萧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住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西昌南路220号2栋2单元10室。被告人毋保良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12年9月14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7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毋保良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8.9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手表一块。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个体建筑商周长青和安徽皖王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秀芝人民币共计900万元,为两人购买、开发萧县老火车站地块等事项提供帮助;2008年8月和2009年上半年,毋保良还先后收受吴秀芝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和人民币5万元,为安徽皖王面粉集团申报国债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
2.2010年至2012年期间,萧县计生委主任李令成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万元(其中李令成和王忠华共同送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3.2006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联华超市总经理孙烽人民币共计48.2万元,为其企业购买商业用房、申报项目、落实项目选址等事项提供帮助。
4.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林平纸业公司总经理李建设人民币共计44万元,为其申请银行贷款、解决朋友儿子工作等事项提供帮助。
5.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建宇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美增人民币共计35万元,为其企业开发萧县虎山农贸市场地块等事项提供帮助。
6. 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柏星置业公司法人代表马小军人民币共计33.8万元,为其企业开发萧县龙城镇西关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7. 2010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安徽新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锐元人民币共计20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企业征用土地、申请政府借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8.2005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宿州市泉沟矿业公司董事长丁辉人民币共计27万元,为其企业发展、收购煤矿等事项提供帮助。
9.2007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程鹏人民币共计25万元,为其企业承揽工程,回笼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0.2010年4月的一天,萧县松信鞋业公司董事长程祖伟为了在萧县投资能得到支持和帮助,送给毋保良人民币20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后在2012年春节前,毋保良将该20万元退还。
11.2007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永兴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孟繁兴人民币共计12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企业承揽工程、回笼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2.2005年至2006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安徽省淮北圣火矿业公司党委书记张全贤人民币共计17万元,为其妻弟经营的萧县柴山煤矿的发展提供帮助。
13.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两次收受萧县建设工程总公司经理王平珠人民币共计16万元,为其企业回笼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3.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公司董事长孙玉政人民币共计16万元,为其企业发展、办理土地证过户、争取用地指标等事项提供帮助。
14.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津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黄传伍人民币共计15万元,为其企业开发世纪家园小区拆迁净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15.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宿州市金黄庄运输公司董事长张守刚人民币13万元,为其企业业务的开展、征用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毋保良退还张守刚人民币5万元。
16.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两次收受个体商人高进林人民币共计13万元,承诺为其民事诉讼、开发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17.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四次收受萧县东方玻璃公司董事长李玉正人民币共计12万元,为其企业建设施工和申请贷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8.2005年至2007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东方玻璃厂原厂长李兴东人民币共计12万元,为其企业发展、新厂址建设等事项提供帮助。
19.2007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华龙耐火材料公司法人代表李祥慈人民币共计11.5万元,为其企业征用土地和亲属工作调动等事项提供帮助。
20.2005年至2006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忠辉煤炭开采公司总经理王炳忠人民币共计11万元,为其企业恢复生产等事项提供帮助。
21.2008年,毋保良两次收受宿州市江源水业公司法人代表吴秀娥等人人民币共计10万元、购物卡0.4万元,为其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22.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江苏志宏物流公司总经理马健为了其企业的发展能得到支持和帮助,通过王卫群送给毋保良人民币10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23.2005年3、4月份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安徽龙盘公司董事长刘湘盘人民币10万元,为其企业招商引资提供帮助。
24.2011年元月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宿州市清大矿业公司董事长黄克人民币10万元,为其企业平息矿地纠纷提供帮助。
25.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个体建筑商唐毅人民币共计9万元,为其在萧县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26.2007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金鸽面业公司董事长张慈平人民币共计8.5万元,为其企业发展、申报补贴等事项提供帮助。
27.2006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中煤三建集团安徽安厦房地产公司经理乔志刚人民币共计8万元,为其企业在萧县开发凤山花园小区提供帮助。
28.2005年至2008年期间,淮南市科瑞商贸公司总经理王坤为了企业发展能得到关照和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7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29.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金岗面业公司经理王庆习人民币共计5.5万元,为其回笼工程款、企业经营、朋友工作安排等事项提供帮助。
▲30.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四次收受萧县体育局局长邢华及其妻子萧县卫生局副局长兼疾控中心主任王建乐人民币共计28万元,为两人的职务恢复和调整提供帮助。
31.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财政局局长刘善安人民币共计28.4万元(其中刘善安和王奎共同送2.4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2.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明人民币共计24.4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3.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人大常委、城建环资委主任胡永书人民币共计22.3万元,为其个人和其亲戚的提拔提供帮助。
34.2004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住房建设局局长赵华人民币共计29.7万元(其中赵华和王卫群共同送1.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35.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兼交警大队大队长李华人民币共计2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6.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统战部部长朱冠军人民币共计15.5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7.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黄口镇党委书记蔡辉人民币共计22.8万元(其中蔡辉和李忠新共同送8千元,和杜广义共同送2万元,和闫景才共同送2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38.2005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招商局长朱伟人民币共计13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39.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永堌镇党委书记李忠新人民币共计18万元(其中李忠新和余德广共同送0.5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0.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交通局局长李祥龙人民币共计17.7万元,为其职务的调整及其亲戚建门面房等事项提供帮助。
41.2007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经济开发区主任欧阳飞人民币共计17.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2.2004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王保平人民币共计17.3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以及个人和儿子工作的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43.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李乐忠人民币共计16.2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4.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王寨镇党委书记许成伟人民币共计16.1万元(其中许成伟和彭凌昌共同送0.1万元,和李红权共同送2.5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5.2006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祖楼镇党委书记魏光新人民币共计14.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个人的提拔以及突发卫生事件的处理等事项提供帮助。
46.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大屯镇党委书记常加强人民币共计13万元,承诺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7.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广播电视台台长张玉成人民币共计12.2万元(其中张玉成和李明华共同送1万元,与王兵洁共同送0.5万元),为其单位财政拨款、购买设备等事项提供帮助。
48.2011年7、8月份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宿州市埇桥区汴河派出所所长沈岩人民币10万元,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49.2006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组织部副部长王兵洁人民币共计8.4万元(其中王兵洁和李明华共同送0.5万元),为其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50.2004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科技局纪检组长朱召航人民币共计7.2万元、购物卡0.5万元,为其职级调整及其父亲工资关系的解决提供帮助。
51.2008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公安局局长单严法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52.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两次收受萧县住建局副局长李治德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其职级的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53.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农委主任朱亚光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其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54.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冯文超人民币共计6万元,为其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55.2003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粮食局局长陈峰人民币共计5.9万元(其中陈峰和王卫群共同送3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56.2004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忠诚人民币共计5.8万元、购物卡2万元,为其职务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57.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安监局局长赵旭人民币共计5.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58.2005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皇藏裕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郑东方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9.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2009年,毋保良收受郑东方驾驶员田振通过郑东方送的人民币3万元,为田振儿子工作的安排提供帮助。
59.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闫集镇党委书记陈高飞等人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8万元(其中陈高飞和王世新共同送4.4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0.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杜楼镇党委书记郑永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9.1万元(其中郑永和任其民共同送2.4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1.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民政局局长蒋武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9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2.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卢伯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6.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3.2008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水利局局长孙璞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7.8万元(其中孙璞和杜尚训共同送2.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4.2003年至2010年期间,萧县副县长王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8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5.2005年至2012年期间,萧县政法委书记王忠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10.6万元(其中王忠华和蒋翠萍共同送0.6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6.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林业局局长余德广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1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7.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官桥镇党委书记王志勇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5万元(其中王志勇和夏茂共同送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8.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庄里乡党委书记李祥振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和职务调整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5万元(其中李祥振和郑玉航共同送2.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9.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总工会主席李明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8.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人民币共计5.4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0.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张平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和职务调整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1.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政协主席陈安源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7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2.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政协副主席王安民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6万元(其中王安民和彭凌昌共同送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3.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人大副主任朱以书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7.8万元(其中朱以书和吴书平共同送6.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4.2006年至2010年期间,萧县发改委党组书记毛伟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7万元(其中毛伟和王彪共同送0.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营业执照、工程协议等书证;2.证人梁尚敏、纵瑞勤、姜连杰、吴秀芝、周长青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毋保良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手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8.9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手表一块,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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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鸽舍怎么补偿

农村拆迁鸽舍补偿是指当农村地区需要进行拆迁时,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对拆迁人的鸽舍进行补偿,以确保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一般情况下,农村拆迁鸽舍的补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补偿:对于被拆迁的鸽舍,政府或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可以根据鸽舍的建筑面积、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来确定。
2. 安置补偿: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可以是新的住房,也可以是拆迁补偿费用用于购买新的住房。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能够继续。
3. 就业安置:对于从事鸽舍养殖或鸽类相关行业的人员来说,政府或相关部门还应提供相应的就业安置。可以是就业培训、创业支持等,帮助被拆迁人找到新的收入来源。
4. 文化传承:鸽舍对于一些地方具有重要的文化传承意义,政府或相关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纪念馆、博物馆等方式将这些文化传承下去。
5. 公共设施建设:拆迁后的土地可以用于农田复垦、农业示范区建设等农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为当地农民提供更好的农业生产环境和发展机会。
在进行农村拆迁鸽舍补偿时,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与拆迁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意愿,确保补偿方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此外,应当加强补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款项和方案能够真正落实到被拆迁人手中,避免出现不合理补偿或挪用补偿资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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